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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問題處理方式
申請手續
1. 凡在本單位己設立活期(儲),均得向本單位申請領用金融卡,每一帳戶以申領一卡 為限。
2. 存款戶應親持身分證、存摺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處申請並填具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
3.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
4. 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領卡手續
1. 存戶親自憑身分證存摺簽名加蓋章(印鑑)。
2. 請存戶應熟記密碼,絕對保密,並妥善保管金融卡,以確保存款之安全;存戶如需要得憑原密碼在自 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機)上重新設定密碼。
提款金額
1. 存戶使用金融卡提款每次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
2. 存戶於本會提領每次提款最高以3萬元為限,每營業日最高限額10萬元整。
3. 存戶於跨行提領每次提款最高以2萬元為限,每營業日最高限額10萬元整。
事故辦理
存戶之金融卡如遺失、滅失或被竊時,營業時間內應即親持身分證及存摺原留印鑑向本會填具「金融卡事故登錄單」辦理;無法即時辦理,應親自電洽本會辦理暫掛失,營業時間內請撥049-2691111;非營業時間內請撥語音自動化服務專線(掛失、查詢、轉帳)
市話:4128-600
手機:(02)4128-600
市話:0800-588608農金資訊共用中心申報(憑存戶帳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辦理暫掛失,並於翌日營業時間內親持身分證存摺原印鑑辦理。
存戶使用金融卡應注意事項
1. 存戶喪失金融卡,應即向發卡單位辦理掛失止付,惟發卡單位未辦妥金融卡掛失止付之電腦登錄交易前,所有使用金融交卡交易案件或其他情事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2. 存戶領用之金融卡,不得轉讓或質借;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而發生糾葛,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
3. 存戶如不當使用金融卡或發卡單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終止存戶使用金融卡,並予以收回作廢。
4. 存戶使用金融卡提款,與憑存摺填具取款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有同等之效力。
5. 存戶於自動提款機提款時,應防範他人偷窺提款密碼,並隨手將交易明細單帶走,以確保個人隱私及 權益。
6. 使用己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存戶密碼輸入操作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該金融卡 即由櫃員機逕予留置。